2005年11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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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吴云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沙支行诉被告吴云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登记的住所地居住,现住何处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上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云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浣沙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息计人民币6952.86元。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云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本院于2005年8月17日受理了浙江艺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AA/01 64575839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05年8月3日,收款人慈溪市逍林镇金瑞工艺品厂,出票金额人民币101386元,出票申请人浙江艺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帐号:800100249908091001,出票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下催字第3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张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5)桐民二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归还和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75533.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你为借款作抵押的房地产[桐庐地(2004)地字第0868号]依法处置后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836元,公告费650元,邮资费60元,合计3546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6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王永德、杜玲聪:
  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超盛金属制品厂诉你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慈溪市超盛金属制品厂请求判令你方即时偿付所欠货款41385.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车建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华惠芳、杨松伟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3月1日13:30在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赵华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一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赵华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张永祥借款人民币85000元。本案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710元由被告赵华山负担,交纳本院。因原告已预交3710元,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3710元需直接交付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同时履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胡国春:
  本院受理原告鲁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慈民一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归还原告鲁杰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656.50元,合计1186.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嘉善县美人鱼童装厂:
  本院受理海宁市神工轻纺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海宁市神工轻纺有限公司要求你单位偿付加工费19580.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次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地点在浙江省海宁市长安人民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朱美娟、代理审判员夏洲娜、人民陪审员杨菊英。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海宁市盐官镇塑料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盐官信用社诉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05)海民二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956.18元(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并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一三五计付逾期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42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92元,由你单位负担。若你单位到期未能履行,则原告可行使抵押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99901040035352。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内,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徐秋其:
  本院受理原告陈卫飞与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288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由审判员曹利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振宇、人民陪审员范传国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二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沈文品:
  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洲棉纺织有限公司与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5)海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文品给付原告海宁市海洲棉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9950元,此款,由被告沈文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140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沈文品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行,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99010400353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本院于2005年7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晋昌胶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2005年5月27日,票据号码DB/01 03612644,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东阳东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东阳中行,收款人为东阳市汇源电子有限公司,未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东民催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晋昌胶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

  徐文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水诉你与叶三荣、严文怡、严文超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5年11月21日